(2017)鲁17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中顺与荣庆生、沈德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522号原告:魏中顺,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杨玉莹,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荣庆生,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沈德赛,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单龙飞,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魏中顺与被告荣庆生、沈德赛、单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为此,原告魏中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魏中顺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