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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金汉奎与金英淑、朴贵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汉奎,金英淑,朴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67号原告:金汉奎,男,1955年7月6日生,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英淑,女,1963年12月23日生,住龙井市。被告:朴贵男,男,1952年6月26日生,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汉奎与被告金英淑、朴贵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金汉奎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