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金汉奎与金英淑、朴贵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汉奎,金英淑,朴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67号原告:金汉奎,男,1955年7月6日生,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英淑,女,1963年12月23日生,住龙井市。被告:朴贵男,男,1952年6月26日生,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汉奎与被告金英淑、朴贵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金汉奎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