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XX与张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涛,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梁泽滨,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张志涛因与被上诉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第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志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泽滨,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第25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还张志涛。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昝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