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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XX与张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涛,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梁泽滨,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张志涛因与被上诉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第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志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泽滨,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第25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还张志涛。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昝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