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复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闫余华、闫伟与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闫余华,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4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商贸6-7号楼18号。法定代表人于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淑惠,徐州市泉山区盛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广建,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制办主任,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闫余华,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闫伟,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徐州市商业贸易总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宋正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