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普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普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普升,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普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普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高普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马某1)沿银川市兴庆区六盘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盘山东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西侧100米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刮擦,导致高普升、马某1及摩托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遇景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在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将马某1碾压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驶入道路南侧绿化带内,造成高普升、马某1受伤、两车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高普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高普升血液中乙醇量为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普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定罪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常住人口信息、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景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马某2的证言、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被告人高普升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高普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高普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马某1)沿银川市兴庆区六盘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盘山东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西侧100米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刮擦,导致高普升、马某1及摩托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遇景某1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在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将马某1碾压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驶入道路南侧绿化带内,造成高普升、马某1受伤、两车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高普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高普升血液中乙醇量为91mg/100ml。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因被告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罚款4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普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景某某、谢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1的称述、被告人高普升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普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普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普升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普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普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普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段 琼人民陪审员 徐永芳人民陪审员 马翼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