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建中、花卫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建中,花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建中,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公路管理站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花卫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休宁县。再审申请人武建中因与被申请人花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建中申请再审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的核心理由为“花卫华证据优势明显强于武建中”,该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申请人经济状况不好,花卫华明知申请人无能力偿还的状况,仍借钱给申请人,显然超出常理。34万元的借条是在申请人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具备排他性的证据采信。二审法院简单从借条与申请人抗辩的胁迫意见之间比对证据优势,而不考虑借条的真实性与花卫华是否真实向申请人支付了34万元借款证据不足问题,判决申请人承担34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系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撤销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0048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建中陈述的不存在34万元的借款事实、34万元借条是自己在遭到被申请人花卫华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花卫华提供的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武建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对花卫华提供的证据依法应予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武建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建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刘衍宾审判员 狄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