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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彩红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红,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409号原告:梁彩红,女,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20号。负责人:蔡春梅。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沿江东路6号长鸿花园华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蔡春梅。原告梁彩红与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梁彩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彩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梁彩红负担。审 判 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蓝 珊书 记 员 彭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