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6民催3号申请人: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陈中村。法定代表人:陈宝殿,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32000051/22394862、票面金额5万元、付款行为邹平青隆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利津县天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