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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758号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00E03132748L。法定代表人:刘树祥,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宣少义,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801678。法定代表人:陈历耿,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雅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