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航阳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航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航阳,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福建省连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受理岗审核人员,户籍地址连江县,现住连江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福州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航阳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禄邃、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航阳及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如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航阳从2009年6月起在支付中心受理组审核岗工作,负责接收、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及所附原始单据等工作。2016年9月27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徐航阳因迫于历年购买足彩、股票、期货所欠巨额债务等压力,在获取连江县东某中学、连江县岱江学校、福州一中贵安学校三个预算单位登录“福建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政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登录上述三个学校的财政信息系统,以上述三个预算单位名义虛增交易信息,以退还保证金的名义申请支付并自行审核通过。后又以上述单位急需用钱、事后补交书面材枓为由,骗取支付中心支付岗位工作人员林某1(另行处理)的信任,审核通过了上述虚假交易申请并打印支付凭证。支付中心代理银行收到支付凭证后,将相应的资金分23笔(其中东某中学6笔计人民币46万元,岱江学校5笔计人民币46万元,福州一中贵安学校12笔计人民币70万元)共计人民币162万元陆续支付到被告人徐航阳借用的林某2(另行处理)、杨某二人的银行账户上。其中林某2的账户支付成功21笔计人民币144万元,2016年10月20日支付的人民币6万元因账号填写错误未能转账成功,退至支付中心账户;杨某的账户2笔计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徐航阳将二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计人民币156万元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转至其个人、其妻子孙某或者其他人的银行账户上,用于偿还个人所欠的债务及日常开支等。2016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航阳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如实交代了贪污国库资金的事实,并于次日凌晨在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中共连江县纪委接受调査。同年11月3日其家属代退出人民币10万元,已汇入支付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航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支付中心干部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工作简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职责、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凭证、连江县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连江县东某中学、岱江学校、福州一中贵安学校出具的说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财政一体化系统后台数据、连江县各单位10月份资产负债表等书证,证人刘某1、林某1、郑某、陈某、郭某、林某2、杨某、孙某、熊某、林某3、刘某2、李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航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库资金计达人民币1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航阳在实施贪污其中的一笔人民币6万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航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出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关于对被告人徐航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航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航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万元,返还给福建省连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何吾勇人民陪审员 朱 江人民陪审员 徐延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个人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64)?)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HYPERLINK”javascript:SLC(1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7010,0)”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