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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哈尔滨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哈尔滨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西镇本街。法定代表人王忠波。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21318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2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哈尔滨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大道与兴宾路交口处南侧占用土地1,980.00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六十日拆除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19,800.00元罚款,限十五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审查,该土上已建设六层住宅楼一栋,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2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系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迳行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2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违返了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2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