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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应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418号申请人应某,女,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戴某,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应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诉称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每月20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用800元/月至应戴勇18周岁时止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应某兰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沈 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稚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