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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友苏与杨崇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苏,杨崇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661号原告:高友苏,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崇麟,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鹏,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友苏与被告杨崇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友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友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友苏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高友苏负担。审 判 长  蔡秀泉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