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友苏与杨崇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苏,杨崇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661号原告:高友苏,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崇麟,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鹏,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友苏与被告杨崇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友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友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友苏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高友苏负担。审 判 长 蔡秀泉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