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尹晓丽申请执行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丽,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晓丽。被执行人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尹晓丽申请执行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1165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华苑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鹤山市锐智微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华苑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