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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58李全福与王扩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福,王扩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58号原告:李全福,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扩力,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李全福与王扩力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全福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全福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潘修彦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