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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有永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永,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永,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建辉,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