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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汉丰与李龙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丰,李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86号申请人:赵汉丰,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龙光,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赵汉丰与被申请人李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9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龙光的银行存款62454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汉丰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