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承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承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147号之一原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大白庄村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承,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宇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运正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