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俊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珍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俊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华于2017年4月2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俊华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俊华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李俊华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俊审 判 员 农虹菲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