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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15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浙徽,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5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1679-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曹棋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813M),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260号-3。法定代表人:章品立。被执行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6566-6),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639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城东新区羽西路。法定代表人:朱晓德。被执行人:王浙徽,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姚宏,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浙徽、姚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南明路260-1~7号房屋,抵押在杭州稠州银行,抵押本金1000万元,江干区法院正在拍卖处理,坐落于南明街道工农路3号、北门城外3号的房产,当年是新昌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开发建造的,当年已卖掉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昌县沿江东路2号1-2幢、新昌县五金路一弄1号7-8幢、1-2幢的房地产均已抵押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抵押债权金额9000万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查封余额不足,无车辆、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和景园6幢2号房产,抵押于工商银行,法院在拍卖(不足清偿抵押贷款);坐落于南明街道鼓山新村80幢1112室(含车库)房产,抵押在嵊州恒丰银行,嵊州法院在拍卖;坐落于南明街道九家坞31号房产,是被执行人章品立与其母的共同财产,且无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宏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和景园2幢1171房产,已被本院预查封,目前难以处理,其名下的浙D×××××号车辆,已被本院拍卖,此外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