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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刘军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刘军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874号原告:刘保明,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刘军玉,男,35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刘保明与被告刘军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保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刘保明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