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陈峰、李加俊等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李加俊,赵年山,黄兵,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行初15-4号原告陈峰。原告李加俊。原告赵年山。原告黄兵。委托代理人薛其珍。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8号。法定代表人徐长金,区长。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李加俊、赵年山、黄兵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峰以已与相关单位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且已经收到相关补偿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峰、李加俊、赵年山、黄兵承担。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王岚林代理审判员 徐沐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仇 琳文书附页:(2016)苏10行初15-4号案件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