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再琼、吴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再琼,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汶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沂泓,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因起诉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杨再琼与被申请人所签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吴刚、吴汶林、吴沂泓并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同时也没有授权或者委托杨再琼代为办理,故该《协议书》效力待定,故申请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二)拆迁补偿《协议书》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吴刚、吴汶林、吴沂泓要求依法补偿的权利。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拆迁补偿《协议书》上仅有杨再琼签名,并无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签名,该《协议书》对吴刚、吴汶林、吴沂泓是否有效;(二)申请人杨再琼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拆迁补偿《协议书》上仅有杨再琼签名,并无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签名,该《协议书》对吴刚、吴汶林、吴沂泓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申请人杨再琼与申请人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系母子(女)关系,吴刚、吴汶林、吴沂泓虽未在该《协议书》签名,但该《协议书》乙方处明确注明包括杨再琼及其两子一女,并且明确乙方代表为杨再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杨再琼代表其子女签约的行为对吴刚、吴汶林、吴沂泓有效。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杨再琼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问题。经查,由于杨再琼等人与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睿先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