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褚星良与: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星良,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沪0120民初4106号原告:褚星良。被告: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星良与被告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