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齐桂喜、周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桂喜,周凤兰,孙珊珊,孙某,威县兴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381号申请人:齐桂喜,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周凤兰,女,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孙珊珊,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威县兴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威县。申请人齐桂喜、周凤兰、孙珊珊、孙某诉被申请人威县兴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桂喜、周凤兰、孙珊珊、孙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县兴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挂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威县兴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挂号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齐桂喜、周凤兰、孙珊珊、孙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