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闫素琴与齐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琴,齐学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26号原告:闫素琴,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齐学立,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存山,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素琴与被告齐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闫素琴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