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与徐财志、徐元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徐财志,徐元武,徐梦,徐梓晨,毕汉雨,干美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19号原告: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67976360-1。负责人:叶修奇,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池,系该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财志,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徐元武,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徐梦,女,200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穴市。被告:徐梓晨,男,201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毕汉雨,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干美容,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徐财志、徐元武、徐梦、徐梓晨、毕汉雨、干美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日,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长 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