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26号原告:中山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玲,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中山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文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