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翁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德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龙,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忠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秀琴(系曾忠明的妻子)。上诉人翁德福因与被上诉人曾忠明、翁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德福于2017年4月27日以一审判决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翁德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德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翁德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耿纪和审判员 郭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