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桂春与王昌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春,王昌瑞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190号原告:刘桂春,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如棉,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昌瑞,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刘桂春诉被告王昌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桂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97.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97.5元,由原告刘桂春负担。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