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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黎泽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泽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泽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吸食毒品,2014年5月被陕西省晋中市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15年9月被陕西省晋中市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社区戒毒。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泽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黎泽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或“油”)卖给胡某、吴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晚22时35分许,胡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黎泽新,以微信转账方式,以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黎泽新手中购得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016年12月13日凌晨3时50分许,胡某再次用微信联系黎泽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告人黎泽新手中购得20元的少许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13日18时20分许,吴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在被告人黎泽新的住处以200元的价格找被告人黎泽新购买了三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且二人一同予以吸食。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黎泽新与吴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黎泽新的住处搜查出疑似毒品“麻果”7片(净重0.63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7袋(净重2.59克)。在被告人黎泽新当晚被民警抓获后,胡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黎泽新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查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疑似毒品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泽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拍摄的扣押毒品、吸毒工具、手机转账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黎泽新的户籍证明,证人胡某、吴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泽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泽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泽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黎泽新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3.2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