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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0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林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02民初2886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6号1栋4单元3楼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被告:何林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浩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