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军与被告叶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军,叶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90号原告:王会军,男,1977年6月15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刘现丽(实习),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维利,男,1973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军诉被告叶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军于2017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会军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