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志宏与石显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石显斌,李志宏,石显斌,李志宏,石显斌,李志宏,石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787号原告:李志宏,男,汉族。被告:石显斌,男,汉族。原告李志宏诉被告石显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宏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芦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