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彦廷、杨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彦廷,杨翠芳,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号。负责人:符兴强。被执行人张彦廷。被执行人杨翠芳。被执行人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施尧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彦廷、杨翠芳、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776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1民终8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彦廷、杨翠芳、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彦廷、杨翠芳、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扣划案款及执行费共计780857.5元至我院账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71号案执行完毕。审 判 长 王健鹰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