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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亳州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慈红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慈红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配套产业园(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环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滕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红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亳州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红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亳州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