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谭昌清、晏春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清,晏春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昌清,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麻栗坡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晏春季,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麻栗坡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世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辞职后,无生活来源,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盗窃他人摩托车变卖维持生计。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二人在宁化县城南乡御景湾小区车库,将被害人刘某1没有上大锁的车牌号为闽G×××××的豪爵牌摩托车推出车库,后被告人谭昌清骑自己的摩托车将该豪爵摩托车拖行至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钰林橱柜厂内。同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在宁化县城南乡御景湾小区车库采用螺丝刀割断报警器,锯子锯断大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邱某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并骑回租住处。次日,二人将该摩托车骑至御景湾小区绿化带停放,被失主邱某发现,遂报警。当天18时许,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前来取车,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谭昌清、晏春季租住处扣押到刘某1被盗摩托车。经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邱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0元;刘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3元。上述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宁化县公安局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凭证、情况说明、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被害人邱某、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摩托车价格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昌清、晏春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走他人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8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已依法扣押并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昌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晏春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燕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