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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毕长中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长中,男,住泗阳县。2010��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释放,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长中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毕长中酒后无证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1KM+117M处摔倒,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毕长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认为被告人毕长中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毕长中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毕长中对指控事实、罪���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长中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长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