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与甘理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甘理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51号华润万象城第B1层B14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5111-7。法定代表人:朱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锋,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理利,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成,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理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乐宝王国游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昳心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邓方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