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诉周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周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631号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经营者:罗某某,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负责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负责人:卢某某。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负责人:文某某。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周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为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的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金额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房建公寓段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建鑫图文设计部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