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德付与被执行人刘琦、舒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付,刘琦,舒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周德付,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刘琦,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孝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付与被执行人刘琦、舒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0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30元及执行费314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琦银行工资账户194011101202365713存款只有194.71元,并已冻结。被执行人舒孝军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