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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236号原告:赵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因原告赵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3390元退还原告赵某;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道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