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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永贵与李祖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贵,李祖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635号原告:杨永贵,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祖生,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永贵与被告李祖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杨永贵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永贵负担。审 判 长  杨晓蓉审 判 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