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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国英,高建平,洪张君,丁文娟,钱文祥,高建刚,谢珍,陈颖,邵建立,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雄起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展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负责人王黎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国英,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洪张君,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丁文娟,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钱文祥,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高建刚,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谢珍,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颖,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邵建立,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5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22167。法定代表人洪张君。被执行人绍兴县雄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D8幢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975083。法定代表人杨国英。被执行人绍兴县展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水岸名府3幢0201室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9039-0。法定代表人钱文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杨国英、高建平、洪张君、丁文娟、钱文祥、高建刚、谢珍、陈颖、邵建立、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雄起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展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国英、高建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24780.21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杨国英、高建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洪张君、丁文娟、钱文祥、高建刚、谢珍、陈颖、邵建立、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雄起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展林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张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建平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水岸名府3幢0201室、0301室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