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上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上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与柳新路十字东南角万象湾营销中心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田平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博,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上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路东窑坊3幢10801室。法定代表人:陈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上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苑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苑广告公司返还西江置业公司手续费26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8428.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苑广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错误的将五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讼中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本案涉及五个独立的合同,内容各不相同,将其合并审理不利于查清事实。二、上苑广告公司所提供的《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单》并未得到西江置业公司的认可,一审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三、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西江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苑广告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义务,也未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因此导致广告牌被拆除,上苑广告公司应当向西江置业公司返还合同中所约定的“手续费”。上苑广告公司辩称:西江置业公司的户外广告都是上苑广告公司负责,付款不是针对每个合同单独进行,而是采用累计付款的形式,无法区分各笔款项是针对哪个合同的付款,因此一审将五个合同一并审理是正确的。另外,签订合同时西江置业公司明知是没有手续的,双方均认可,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涉案广告牌是在政府整体整治拆除范围之内,与有无手续无关,不存在退还手续费的问题。故西江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苑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江置业公司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宣传、发布、制作报酬444130元。西江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1.上苑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317000元;2.上苑广告公司返还手续费2644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本诉部分事实上苑广告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与西江置业公司共签订合同及合同的补充协议6份。法庭审理中,上苑广告公司提交了《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付款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并确认西江置业公司支付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合同款共计1607100元,西江置业公司提交了《西江置业与西安上苑广告合同纠纷付款明细》,明细列明了付款时间、金额,以及相对应的合同,并确认共支付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合同款共计1607100元。一审法院将双方的付款明细、明细与合同及协议进行对照,均能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又与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李强于2016年7月2日签署的《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中西江置业公司的付款事项进行对照,能够确认《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中相应合同、协议的付款均属实,并对双方持争议的《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中各条结算事项作出如下认定:1.2016年2月《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双方已履行完毕的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的延期,西江置业公司支付手续费90000元,取得延期一年的广告牌使用和广告延期发布权,履行两个月后在市政治理过程中被拆除,扣除两个月手续费15000元后,上苑广告公司应退付75000元。2.2015年8月6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标的数额900000元,合同期14个月,西江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西江置业公司未按期付款,有违约行为,实际履行8个月22天,在市政治理过程中被拆除,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依实际履行时间结算的约定、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因市政管理而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不按期限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确认单中的结算结果进行审查,结算属实,实际发生合同款561434元,扣除已付款200000元下欠合同款361434元,加罚违约金7229元,共计欠款368663元。3.2015年2月12日《西安澜湾围墙广告喷绘制作合同》:合同标的数额45000元,两次付款共计40500元,下欠4500元。西江置业公司对该项结算无异议。4.2015年7月4日《万象湾围墙画面制作合同书》:合同标的数额70000元,两次付款63000元,欠合同款7000元。西江置业公司对该项结算无异议。5.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书》:合同标的数额400000元。西江置业公司付款313600元。西江置业公司销售经理李强审核确认下欠合同款131059元。法庭审理中,西江置业公司对结算有异议。上苑广告公司述称,合同履行中因合同量增加,合同标的数额相应增加,并提交李强的前任即西江置业公司经理杨怀平于2016年1月2日签署的对账单,用以证明下欠合同款131059元的来由。西江置业公司承认杨怀平曾任公司经理,对杨怀平签署的对账单持异议,但未能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对确认单中该项结算予以认定。6.2016年4月1日更换纺渭路围墙广告喷绘画面款15408元:有上苑广告公司对李强的录音资料可证明,西江置业公司对此项结算无异议。一审法院对确认单中该项结算予以认定。7.上苑广告公司支付西江置业公司赔偿款7500元:西江置业公司对此无异议。根据上列7项进行结算,西江置业公司已付款707100元,加上2014年6月3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合同》已付款900000元,西江置业公司共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合同款1607100元,与双方付款明细合计数额相符,西江置业公司下欠上苑广告公司包括违约金在内合同款共计444130元。(二)反诉部分事实法庭审理中,西江置业公司就诉讼请求中手续费进行解释,系指上苑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依法应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上苑广告公司对此解释不持异议。西江置业公司将反诉中的违约行为解释为系指上苑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未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构成违约。对反诉的诸事实认定如下:1.2014年6月3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合同》相关事实的认定: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合同第二条约定广告位租赁期限为14个月,合同第二条约定租用期限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合同第三条约定,广告牌发布费总计900000元,包括广告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电费等所有费用,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广告制作、发布的手续及费用都由上苑广告公司承担,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约定,上苑广告公司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缴有关费用。西江置业公司已付清合同款900000元。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上苑广告公司的履行行为未影响西江置业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2.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书》相关事实的认定: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于2014年2月5日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第四条约定,包括广告画面、手续费、画面喷绘等费用的合同款共计400000元,合同第五条第5项约定,合同期内所有维护费用由上苑广告公司负责,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上苑广告公司负责广告一切制作及发布手续。上苑广告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西江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3.2015年7月4日《万象湾围墙画面制作合同》相关事实: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4日签订,合同总价款70000元,包括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1日期间市政审批费等,不含2016年以后手续费。上苑广告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西江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4.2015年8月6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相关事实的认定: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签订,广告位租赁期间14个月,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合同价款共计900000元,包括广告制作、发布、审批或备案、约定次数的更换、维护、维修、电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上苑广告公司负责广告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实际履行8个月22天,在市政治理过程中被拆除。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依实际履行时间结算的约定、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因市政管理而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苑广告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西江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5、2016年3月5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相关事实的认定: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履行完毕。补充协议是对双方已履行完毕的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的延期,西江置业公司支付手续费90000元,取得延期一年的广告牌使用和广告延期发布权,履行两个月后在市政治理过程中被拆除,扣除两个月手续费15000元后,上苑广告公司应退付7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诉中《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是作为西江置业公司业务经理的李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签署的,是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事务的处理,该行为与其职责相称,确认单由李强署名并交付上苑广告公司后,上苑广告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西江置业公司已完成结算审核,一审法院对《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认单符合双方当事人相关合同的约定,符合合同履行的事实及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苑广告公司主张的支付合同款44413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西江置业公司依法应继续履行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义务。一审法院对西江置业公司提出的付款95000元一笔未计入确认单第2条2015年8月6日《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付款数额内的主张审查后认为,根据西江置业公司提交的《西江置业与西安上苑广告合同纠纷付款明细》,95000元付款分作60000元一笔及35000元一笔分别被计入2015年2月5日《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书》已付款和2015年7月4日《万象湾围墙画面制作合同》已付款,不存在遗漏已付款问题和重复计算已付款问题,故不采纳西江置业公司遗漏付款95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反诉审理后认为,从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管理角度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手续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是上苑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依法应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交纳的费用,从民事合同法角度看,上苑广告公司将发布西江置业公司广告而须支付的行政性收费作为成本计入合同价款有合法根据,反诉西江置业公司主张返还的手续费是其应付的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上苑广告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西江置业公司已实现合同目的,西江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苑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法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的约定,对西江置业公司主张的支付违约金317000元的诉讼请求,以及返还手续费2644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苑广告公司以《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为证据提起诉讼,因而对确认单中涉及的各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审查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合法范围,对西江置业公司不应合并审理,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西江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合同款444130元;二、驳回西江置业公司请求上苑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317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西江置业公司请求上苑广告公司返还手续费2644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962元,由西江置业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07元,由西江置业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将五份合同合并审理是否存在程序问题;2、西江置业公司是否应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一审判决认定的剩余合同款444130元;3、上苑广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向西江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78428.5元;4、上苑广告公司是否应向西江置业公司返还手续费264400元。一、关于一审程序问题。本案中上苑广告公司与西江置业公司之间共涉及五份合同,合同虽各自独立,但均与广告制作、发布相关,西江置业公司对这五份合同的付款交织进行,若不将上述合同一并审查,会给已付款查明带来困难,一审将其一并审理,有利于事实的查明,且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程序错误。西江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西江置业公司是否应向上苑广告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444130元的问题。《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对于欠款作出了认定,虽然该确认单上没有西江置业公司公章,但签字人员李强确为西江置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该确认单上对于各份合同款项和履行情况及已付款的记载符合实际情况,西江置业公司对该确认单所认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均认可,对于一审认定的已付款也无异议,因此,该确认单能够与合同履行实际情况相印证,又有西江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真实性能够认定,一审认可《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确认单》的证明效力并认定欠付款项数额为444130元并无不当,西江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上苑广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应向西江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属于上苑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上苑广告公司实际并未履行,但是否应当向西江置业公司承担责任需要从合同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案中无论合同的名称是否一致,西江置业公司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广告的最终发布,涉案所有合同中除2015年8月6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及2016年3月5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外,上苑广告公司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履行期间履行完毕,西江置业公司因其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而追究上苑广告公司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8月6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及2016年3月5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未履行完毕既被拆除,上苑广告公司在主张合同款时扣除了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上苑广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予以确定。上苑广告公司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对该位置的广告牌进行集中清理,与是否有手续无关,西江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广告牌被拆除与上苑广告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因果关系,也未因此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相关通知,综合其他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求上苑广告公司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另外,涉案欠款确认单对于拆除广告牌的原因载明是因“城市发展的需要”,西江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欠款确认单上的签字能够说明其认可该拆除理由,西江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欠款确认单能够佐证上苑广告公司对于拆除理由的解释。因此,西江置业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上苑广告公司是否应向西江置业公司返还手续费264400元问题。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费用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并未单独支付,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即使上苑广告公司未履行相关手续,该费用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随着合同的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2015年8月6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及2016年3月5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及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虽未履行完毕,但手续费同样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情况予以退还,因上苑广告公司已经按照广告发布时间对未发布广告费用进行了扣除,包括相对应的手续费,西江置业公司要求对手续费全额予以退还没有依据。因此,西江置业公司要求上苑广告公司返还手续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西江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0元,由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