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玉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玉臣,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2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臣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董玉臣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三路公交车终点站院内,趁被害人郭某上三路公交车时盗窃郭某大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5S手机,该手机套内另夹有人民币115元。后董玉臣被郭某发现并抓住,其摆脱后扔下所盗得手机。在其逃跑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反扒大队民警抓获。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17元。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支队已将董玉臣盗得上述手机及现金115元返还郭某。上述事实,董玉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报案、抓获经过、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鉴定结论书,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董玉臣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董玉臣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玉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