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许谊与张超、沭阳易通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谊,张超,沭阳易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492号原告:许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被告: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被告:沭阳易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原告许谊与被告张超、沭阳易通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许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许谊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