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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阳纯利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05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纯利,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11055号原告:阳纯利,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黄小平,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阳纯利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纯利、被告黄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纯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6万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黄小平向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若逾期还款则加罚息月利率5%。被告收到借款后从未还款。黄小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黄小平作为借款人向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阳纯利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限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如逾期加罚息月利率伍分。借款人:黄小平。身份证号:××。2016年3月12日”。阳纯利、黄小平一致确认:阳纯利于黄小平出具《借条》的几个月前已交付现金借款6万元给黄小平;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3%计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阳纯利提供《借条》以证明其出借6万元给黄小平,黄小平承认阳纯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黄小平未按《借条》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阳纯利主张黄小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阳纯利、黄小平一致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3%折合年利率36%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阳纯利主张按年利率24%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黄小平应清偿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6万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阳纯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6万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阳纯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邓映岚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