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陶奕东、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奕东,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陈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奕东,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芸、龚凡,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光大道润禾花木城。法定代表人:邵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民、叶逸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园园,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上诉人陶奕东因与被上诉人陈园园、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奕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芸、龚凡,被上诉人润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民、叶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以下基本事实未予查清:1、一审以陈园园及案外人黄天在丰城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作为认定陶奕东所持《借条》系陈园园向黄天借款累计而来,是应黄天的要求出具的事实不清。陈园园及案外人黄天的笔录均是言辞证据,陈园园系本案当事人,黄天在笔录上并未签名,二审中黄天出庭作证称丰城市公安局对其陈述未作如实记载,因此其拒绝签字。对于陈园园及黄天陈述的真实性,丰城市公安局并未核实,润禾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人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案涉《借条》究竟是陈园园向陶奕东借款还是向黄天借款,仅凭陈园园与黄天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予以认定依据不足,应进一步审查核实。基于同理,一审法院认定陈园园向案外人黄天借款,均是先借款后补借条亦缺乏证据支持。2、根据丰城市公安局的记录,就2010年4月23日江西巨盈贸易有限公司汇入陈园园账户的1000万元,在是否归还的问题上陈园园与黄天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陈园园称基本上全还清了,黄天称没有归还,因此,以黄天与陈园园的上述相互矛盾的陈述来认定2010年4月23日转款的1000万元与2010年2月3日《借条》载明的1000万元是否具有同一性证据不足。3、润禾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只是称陈园园在借条上偷盖了公司公章,陈园园是否偷盖公章,润禾公司与陶奕东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园园、润禾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应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陶奕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06.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海鹏代理审判员 肖童亮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