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5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陈立新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陈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立新,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陈立新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云辉执 行 员  白景清执 行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三祥 来源: